关于加强对电子邮件营销执法监管的思考
一、电子邮件营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表现形式
一是盗取账户式电子邮件营销。通过将木马病毒植入用户的Outlook、foxmail 等邮件客户端,盗取邮箱账户密码,或者通过猜密码的方式破解邮箱账户密码,并利用这些盗取或破解的邮箱对外发送广告,大肆进行电子邮件营销。而这些行为的主要参与者则是广告公司或网络黑客,因为秘密破解具有较高的知识和技术要求,一般人难以实施。
二是破坏式电子邮件营销。如媒体报道的某单位邮箱被盗用后,被一商家用来向外群发广告邮件。直到收到上百封退信,该单位才发现这个问题。这些广告邮件招致用户反感,不仅影响到被盗邮箱的单位,还影响到了涉事的“广告主”,造成双向破坏。破坏式电子邮件营销成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或商家用来打击竞争对手的新手段。
三是附带式违法。对于很多商业企业来说,邮箱内存有很多商业秘密或信息资料,一旦被秘密破解,除了可能被用于电子邮件营销,还可能造成商业秘密泄露。特别是对政府部门或金融机构的注册邮箱来说,邮箱被盗用将产生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不宜公开的资料外泄。
二、电子邮件营销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一是邮箱拥有者防范意识不强。从调查来看,很多邮箱账户密码设置过于简单。邮箱用户由于疏忽大意,经常设置一个简单的账户密码,而这种密码很容易被基于字典的破解技术破解。特别是有的用户客户端没有安装杀毒软件,一旦用户的操作系统中了盗取邮箱账户的木马病毒,邮箱账户密码就很容易被盗取。
二是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成熟。目前,已经出现专门破解邮箱秘密的软件,还有的软件可以对网络上存在的邮箱账户进行搜索、汇总,从而为电子邮件营销提供精准的目标对象。另外,邮件服务商管理不规范,也容易造成邮箱账户的非法买卖。很多论坛、贴吧以及博客本身就是以邮箱账户为注册代号,邮箱账户的保密能力严重不足。
三是营销成本低。由于自己注册邮箱要受到反垃圾管制,而且很难注册到大量账号,一旦大量发送垃圾邮件还易被邮件服务商发现,而盗用别人的账号比较隐蔽,还没有风险,一些广告主出于不良目的进行不正当的电子邮件营销活动。从媒体报道来看,在“超级邮件群发机”等专门软件的帮助下,电子邮件营销者可以用多线程发件,并实时发送和实时接收,发送2万封精准邮件只需300元,5万封精准邮件只要600元,20万封只要2000元,营销成本十分低廉。
三、工商机关对电子邮件营销的监管难点
一是违法行为难发现。除了工商执法人员注册的邮箱收到电子邮件营销广告外,在没有投诉、举报的情况下,工商机关一般很难发现违法行为。特别是邮件服务商对于客户的投诉处置大多是内部解决和技术处理,基本上不会向工商机关通报,工商机关难以实现线索管控。
二是缺少法律依据。电子邮件营销有别于传统的广告营销,《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涉及这方面的规定。同时,破坏式电子邮件营销以及盗取商业秘密也有别于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对这种行为是否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范、查处,争议较大。
三是定性处罚困难。电子邮件营销会产生大量的垃圾邮件,工商机关是以邮件内容进行定性处罚,还是将发送垃圾邮件确定为违法行为,在执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由于电子邮件营销主要是广告公司或网络黑客“私下”操作,工商机关在主体追踪、锁定方面也存在困难。
四是调查取证难度大。查处违法行为证据是关键,“孤证”难以产生证据价值。尽管电子邮件营销采取群发方式,但从目前的技术手段、执法装备和人员素质来看,工商机关难以对群发的邮件进行追踪取证。在这种情况下,依靠某一个人或某一封邮件,是无法立案处罚的,取证难题亟待破解。
四、加强对电子邮件营销行为执法监管的建议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工商机关应联合邮件服务商,针对邮件用户进行防范意识宣传,引导用户不设置过于简单的密码,并定期更新密码设置。特别是在系统安装时,应安装杀毒软件,并定期或自动进行病毒库升级。有条件的用户,可以安装邮箱账户安全控件,避免账户密码被人轻易盗取。
二是开发防控软件。根据执法监管需要,工商机关可委托软件公司开发反电子邮件营销的“间谍软件”,及时收集汇总网络空间中的电子邮件营销数据信息。同时,加强对邮件服务商的指导、监督,通过程序设置,对“超级邮件群发机”等软件进行限制,一旦发现反常的邮件发送、接收现象,应采取业务限制等方式进行核实和处置。
三是加强案件查办。对于大量存在的电子邮件营销违法行为,工商机关可以采取逐个突破的方式立案查处,力争查处一件影响一片。在查办电子邮件营销案件时,工商机关应加强与公安、通信等部门的协作,从银行账户、IP锁定方面进行外围取证,避免证据不足。特别是在调取邮件发送量等证据时,工商机关应要求邮件服务商协助配合,通过技术手段对服务器信息数据进行复制、拷贝,从而全面掌握整个违法事实。
四是完善法律法规。电子邮件营销是网络市场发展的产物,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但有明确规定的很少。工商机关应将电子邮件营销存在的问题和执法监管的现实需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立法机关反馈,争取在《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修订时,能给予明确和细化。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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